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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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xx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文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学年(应征入伍新生除外)。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高校录取新生(已被我校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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