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质效的若干举措

关于提升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质效的若干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质效,有效解决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严肃、不认真等问题,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精神及省、市委有关部署,明确如下措施。

一、民主生活会

1.参会对象

民主生活会参会对象为各单位领导班子中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中党员领导干部不足3人的,经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意,参会范围可扩大到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扩大参会人员可对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批评,不作自我批评。扩大参会人数,由各单位自行把握,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数量较少的可全部参加,数量较多的可选择部分参加。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列席民主生活会,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必参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其列席。列席会议的,不开展自我批评、不撰写个人发言提纲,可对参会班子成员提出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不得以外出学习、培训、挂职为由不参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经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意后,会前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会议主持人及时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通报所缺席的党员领导干部。

2.会前准备工作

深入开展学习。领导班子会前至少围绕主题和规定学习内容开展1次专题学习。专题学习情况会前要向督导组报告,不组织学习,或以业务学习代替政治理论学习,以学习计划代替具体落实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得召开。

认真谈心谈话。坚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必谈、班子成员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必谈,并接受党员、干部约谈。既谈工作问题、也谈思想问题,既谈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也谈改进提高的意见建议。未按规定开展谈心谈话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得召开。

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深入基层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要报督导组备案,并在会上说明。未按规定要求征求意见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得召开。

深刻剖析问题。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紧扣主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要把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存在的问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反馈的问题、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会上点出的问题、政治监督谈话指出的问题、“三个以案”交办的问题、分管领域巡视巡察审计反馈的问题、舆论曝光的问题、上级通报的问题、谈话中相互指出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等纳入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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