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财政配套政策

机构改革财政配套政策
    一、经费保障
    (一)转移支付。省、市财政要加大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不因乡镇撤并而减少。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充分考虑区域面积、人口规模、地理条件、经济状况、公共服务需求等因素,确保补助总量不减。农村综合改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取消以乡镇个数为分配因素,按照农村人口、财政困难程度、项目建设成本、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确保补助总量不减少。
    (二)预算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经费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基本民生和重点支出。要将改革涉及的人员安置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安排。对改革后仍需保留的乡村教育、医疗、文体等机构继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资金,要按照现行财政保障政策,将应由财政负担部分足额纳入预算安排。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所需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前,要根据预算安排及时下达资金,确保乡镇正常开展工作需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后,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乡镇要及时调整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省、市财政要根据下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指标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优先保障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草乡镇资金使用。
    二、激励奖补
    (四)财力奖补。省财政设立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奖补资金,对乡镇区划调整需要安排的成本性支出一次性给予奖励和补助。奖补资金按因素测算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筹用于乡镇区划调整相关支出。
    (五)项目支持。各级财政在分配相关项目资金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的支特。
    三、资产管理
    (六)资产清查。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要先冻结全部国有资产,并严格按规定对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及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及家具、文物陈列品、低值易耗品、易携带资产等进行清理盘点、编制账册目录,确保不遗漏、不虚增,做好资产划转准备工作。
    (七)资产划转。新设乡镇在完成挂牌后,整体接收相关资产,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规定组织开展划转后整体资产清查,资产清查结果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八)规范管理。涉及行政区划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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