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书记在第三方供应商座谈会上的讲话(4471字)
各位同事、各位供应商代表:
大家好,今天我们组织召开座谈会及廉洁履约(投标)承诺书集中签订仪式,旨在进一步宣贯中心“三承诺一扣款”制度,共学有关政策,共谋廉洁之策,共筑风险之堤,共创信息化领域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刚才,规划发展部X主任宣贯了中心“三承诺一扣款”制度,宣讲了国家有关政策,一起观看了警示录像片《围猎:行贿者说》,7名供应商代表围绕“如何共筑信息化领域廉洁文化”进行了发言,畅谈了体会,进行了建言献策,大家谈得都很好,我也很认同。希望各单位深刻理解我中心组织此次座谈会的良苦用心,也希望各单位深刻体会我中心建立相关制度的意义,更希望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不出事、干成事。
一、深刻认识当前反腐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发布八项规定破题开局,大刀阔斧惩治腐败,打虎拍蝇猎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有关部门数据统计,2017年10月至2022年10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行贿人员xx万人,移送检察机关xx万人。2023年立案行贿人员xx万人,移送检察机关3389人。2024年上半年立案行贿人员xx万人,移送检察机关1941人。从数据来看,纪检监察机关行贿案件查处数量显著提升,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尤其是党的二十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对行贿查处力度越来越大,进一步彰显了我们党以严明的纪律持之以恒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
(一)党中央有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纪委全会、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等重要场合,多次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重要论述。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强调:“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上再次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进行了强调。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通报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加大对行贿所获不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为惩治受贿行贿行为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路径。
(二)法律法规有规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规定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行贿罪“入罪”与“出罪”的具体情形以及量刑情节进行解释。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指导性安排和部署。2022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2023年12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一批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体现了惩治受贿行贿在方式手段上的深化发展,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规范化法治化特征更为凸显。
(三)党纪条例有要求。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修订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问题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条例》专门用一个章节共计28条,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进行了表述,明确了违反廉洁纪律的具体行为和处分规定,其中第九十七条中明确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处分规定;针对违规送礼手段升级、花样翻新的情况,在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的处分规定,该款规定的是违规送礼,但“送”和“收”是一种对合关系,对于以上述名义变相收礼的,也要给予相应处分。
二、正确认识腐败和受贿行贿行为的危害。
腐败、受贿行贿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污染政治生态,败坏社会风气,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毒瘤,其严重危害不容忽视。
(一)对国家来说:一是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侵害了其他合规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二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风气。腐败和受贿行贿行为损害政府形象与公信力,败坏社会风气,阻碍诚信社会的建设进程。
(二)对单位来说。一是影响单位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单位及有关人员将会受到处罚。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受贿和行贿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进行了定罪量刑,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3-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单位声誉将受到影响。发生上述行为的,国家有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对不良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单位声誉将在业界受到不良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hituxiezuo.com/1393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