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
(湘信院发〔2024〕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以下统称报告会)管理,发挥报告会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引领作用,传播科学理论和先进文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举办报告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会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处室部委中心、二级学院、附属单位、各类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在校内举办的报告会,以及外单位租用我校场地举办的报告会和我校承办的各类学术性活动等各种报告会性质的其他会议。校院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邀请相关人员作辅导报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批备案
第四条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手续。未经审批,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报告会。严禁任何人以个人名义举办报告会。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举办的报告会,须经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报联系(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签出意见,再报报告会分管部门(组织部/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举办的报告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签出意见再报报告会分管部门(组织部/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由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报告会,经该团体所属二级学院主管学生社团工作负责人报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同意后签出意见,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团委主管的学生社团组织举办的报告会经学工部主要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签出意见,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学校筹备举办的报告会,由牵头组织部门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签出意见,再报报告会分管部门(组织部/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或担任报告人的,需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相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按上述审批备案程序办理。
第三章 实施过程
第十条实行“一会一报”制,主办单位要认真填写《湖南信息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备案表》(附后),并提前 5 个工作日,大型报告会提前 7 个工作日申请和备案。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须先对拟邀请报告人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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