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培训会上的讲话(5884字)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培训会,旨在让大家深刻领会这部条例的内涵和意义,从而更好地在工作中贯彻执行,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法全面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的根本保证。2024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是国家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强化依法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重大举措。《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专门针对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制定的一项行政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既是有效规范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途径,更是国有企业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的法治保障。
一、准确把握《条例》出台的背景
《条例》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国有企业管理承担的任务使命、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出现的突出性、普遍性和规律性问题,依法全面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范围、处分工作原则,规定了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和处分的程序,规范了复核和申诉、法律责任,助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供管理准则和处分标准,打造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从而进一步推动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党中央明确要求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务院国资委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总目标、总原则和总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因此,必须强化全面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处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问题,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条例》从持之以恒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坚决查处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即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
(二)落实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国有企业公职人员违法处分事宜,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实际,细化法规有序衔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各领域的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之中,在国家层面缺乏一部系统性的专门法规,以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种类、适用范围、分程序等,从而填补全面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空白。《条例》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出发,统一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将处分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明确权力边界,扎紧扎牢制度的笼子,促进依法履行职责和进一步打造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
(三)努力打造现代新国企的需要
国有企业要把加强内部监督同国家监察、发动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融入岗位、融入业务、融入管理,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督闭环,构建全方位管理、全过程控制、全主体参与的监督工作格局,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因此,需要梳理和归集一部系统完整的法规,为打造现代新国企提供依法保障。《条例》涉及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具体违法情形,覆盖了国有企业全部经营管理活动。
(四)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国有企业具有聚焦服务国家战备的职责定位,以及巩固国家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核心功能。实践证明,新发展阶段要在新起点上持续推进改革,紧紧围绕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加大推进落实力度,进一步配套专项法规加快推进实施。《条例》从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出发,明确“三个区分开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进一步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给予当事者更多的关爱与帮扶,形成鼓励勇于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二、深刻领会《条例》特色亮点
(一)党的领导全贯彻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最大政治优势和最大制度优势,是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国有企业在新征程上踔厉奋发、团结奋斗,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展现新作为。
(二)监督范围全涵盖
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多样,管理人员来源广泛,长期存在着管理边界模糊、企业性质难界定,管理人员身份复杂、难以定性等问题。《条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界定了企业性质、人员范围、管理权限等,突出解决管理范围、管理对象和管理主体的问题。
在界定企业性质方面。《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范围,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者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类国有企业。同时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明确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企业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规定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法没收、追缴、退赔或退还所有人和原持有人。
在界定人员范围方面。《条例》规定了人员范围,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三大类管理人员: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在界定管理权限方面。《条例》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是指对管理人员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
(三)监督行为全要素
坚持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是国有企业的显著特征。《条例》贯穿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聚焦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的违法违纪问题,规定了违法处分的分类、适用情形和处分程序等,对违法情形具体化,处分实施程序化,增强了全面监督的可操作性,确保法规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在规定违法分类方面。《条例》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的追究责任,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明确了国有企业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主要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
在规定适用情形方面。《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坚持长期贯彻严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工作实际,细化违法情形,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对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归集,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在规定处分程序方面。《条例》明确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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