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经信委保密工作制度范文(1)
第一条 本委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的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保密法》为依据,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条 本委工作中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办文人员应当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密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盘)上标明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及保密期限。办公室在核稿时,应注意把好密级审核关。
第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收发国家秘密载体,要进行认真的清点、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登记的内容包括标题、发文字号、密级、缓急时限、来文单位、发往单位、件数、收发时间及处理情况等。
第四条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要严格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
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载体应严格阅读范围。未经制发机关或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传达范围。确应工作需要,需有关人员阅办时,应由主管领导批示。送阅的国家秘密载体不横传,当天送阅,当天收回。
第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内。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必须由专人管理。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国家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七条 禁止携带国家秘密载体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及带入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时,应经办领导批准并采取保密措施。
第八条 需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由办公室按照《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的要求进行核稿后送局领导审批。凡属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擅自公开报道、出版。对涉及国家秘密但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应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国际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除应放在采取措施的环境中外,还应设置开机密码、屏幕保护的措施,限制文件共享。
第十条 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等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收发、审批、签收、登记、复制等制度。禁止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传输、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市人社局保密工作制度范文(2)
为加强我局保密工作的管理,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做到“内外有别”、“既便于工作又确保秘密”,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各类人事录用考试的试题、试卷(含备用卷)、答案;
2.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含备用卷)、标准答案及其评分标准;全国技工学校统一考试、全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试题和答案;
3.含有“绝密”内容的密码电报;
4.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中的有关涉外政策和经济技术资料。
(二)机密级事项
1.省、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档案、汇总名册;
2.尚未出台的工资改革和调整;
3.尚未公布的全国童工案件查处情况及统计数据;
4.尚未公布的重大社会敏感政策的调整意见;
5.全国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6.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工资调整政策、调整方案;
7.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的重大案件及案件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8.参加国际劳工组织会议及其他重要国际会议的计划、对策;
9.非绝密级内容的密码电报;
10.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秘密级事项
1.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公务员)的考察材料及未公布的任免、调动事项;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
3.尚未公布的干部(公务员)录用计划、考试方案及候选人名册;
4.尚未公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和接收安置计划;
5.尚未出台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含任职资格)的评审事宜及有关统计资料;
6.副科级干部(公务员)档案及考察材料,科级以下公务员的档案及考察材料;
7.干部调动和录用的审批材料;
8.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人员材料,国家和省级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选拔材料;
9.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统计数字和分析情况;
10.尚未出台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待遇的方案;
11.尚未公布的失业率、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测和计划数据;
12.反映全国企业工资分配宏观状况的调查资料和统计数据。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应作为工作秘密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一)一般干部的档案;
(二)人才交流机构代管的人事档案及出境人员的政审材料;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中尚未公布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及调整方案;
(四)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资料、改革方案及办法;
(五)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试题和答案;
(六)本局在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五、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确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局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局领导任副组长,其它局领导及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
六、认真执行《保密法》,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七、严格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下称密件)的登记和交接手续,阅后及时退还,不自行在科室、单位间横传。
八、不擅自翻印、复制密件及内容,不自行扩大阅读范围。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密件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复印份数实行保密监督和登记备案。查阅密件档案,须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九、涉密载体由局办公室定期统一收取销毁。
十、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总结经验,堵塞漏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十不”规定: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保密文件、资料;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二、处理、保存重要信息的计算机,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切实消除泄密隐患,并限专人操作,所有信息的传递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门设备,防止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
十三、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应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通过保密审查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或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密的保密措施。
十四、使用政府协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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