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发言:依法提高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依法提高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法律依据,界定了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定位,合理规范了人大监督方式和行为,科学设置了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机制和措施。今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这是监督法自2006年制定出台以来的第一次修改。多年来的运行实践证明,这部法律是符合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精神,针对性、操作性、可行性强,能够保障人大监督正确有效发挥作用的好法律。修改监督法,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结合监督法精神,依法提高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切实落实好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法定原则。越是强化人大监督,越是要重视人大监督的正确政治方向、有效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和行使职权的合法有序。在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强调,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这次监督法修改将“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正式确立为人大监督的法定原则。在这项原则中,正确监督是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政治要求,是人大监督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和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坚持党对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准确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有效监督是对人大监督的实质要求,是人大监督不断追求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要求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逐步建立长效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监督的实效性,真正起到纠错纠偏、防错防偏的作用,真监实督,戒空戒虚;依法监督是人大监督的法律要求和程序遵循,是必须始终坚持的工作规则,要求我们把监督法等法律利剑用好用足,完善配套相关法规和工作制度,遵循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提升监督的透明度、公开性,推动各个国家机关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坚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是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此次监督法修改,明确规定人大监督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进一步要求在开展监督实践的过程中,应当把“人民”二字贯穿监督的全过程,体现在监督选题、报告草拟、人大调研审议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等各个环节。尤其是需要重视运用好监督法中关于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通过公众更加充分、有效的参与,切实提升人大监督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拓展和突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此次监督法的修改,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章中增加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规定,在“财政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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