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某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妥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兜住民生底线,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重要作用,根据《xx》和《xx》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本市的临时救助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较小金额或情况紧急临时救助。
第二章对象范围
第五条适用对象。
(一)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疾病或遭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难的家庭。
2.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脱贫户、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其他困难家庭。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户、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5.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适用于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骤增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之后,含申请之日前自然年度内),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二)根据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五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三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脱贫户、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第四类对象:除第一、二、三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市户籍人员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
第五类对象: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我市,非我市户籍人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拒绝管理机关核查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12个月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七条依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遭遇紧急情况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或在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平台收到支出型对象预警后,应主动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第四章审核确认
第八条急难型对象的审核确认和救助。
急难型对象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本人签署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愿或无法承诺的,应提交急难情形证明材料。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报市民政部门或通过镇(街道)审批权限在48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协助申请人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可在政策衔接过程中,对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视情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九条支出型对象及其他困难对象的审核。
原则上申请人家庭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申请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有关规定。申请前6个月内,申请人家庭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请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籍簿、身份证及居住材料;
(二)收入、财产、支出等佐证资料;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五)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资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齐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在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
申请临时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不需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申请事由、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
公示期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调查核实。
第十条支出型对象及其他困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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