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汇编(4篇)

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汇编(4篇)

目录
    1.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
    2.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 4
    3.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工作计划 6
  
    4.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16
    
    

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文件要求,开展本单位联合县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并制定抽查计划和出台实施方案,将检查后的结果录入监管平台,现将制定抽查检查方案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根据x双随办发〔xxxx〕x号精神,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底考核体系。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规范抽查
    各部门要严格按抽查计划实施抽查,避免多头布置、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没有列入抽查计划的,不得擅自进行。各部门要进一步配合做好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相关工作,原则上所有双随机抽查均应全程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统一实施,包括制定并公布检查实施方案,完成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抽取,发布《抽查任务公告》,公布抽查结果等,以确保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其中对抽查结果的公布,还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对外公示,不能记于企业名下的非市场主体抽查结果信息可同时通过省林业局官网等其他平台公示。
    三、工作要求
    抽住的执法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查检查任务,并留取检查照片素材,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并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照片资料等,xx月xx日之前向法规股报送,法规股汇总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并向社会公示。

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及县政府有关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随机抽查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制定我局xxxx年双随机年度工作计划,请各相关股室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抽查时间。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相关职能股室自行确定。
    抽查比例。抽查事项全覆盖,一年x次,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的x%,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x次,重点企业全覆盖检查,随机检查一次性完成,避免重复检查。但是,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的事项,可不定时进行随机抽查。
    检查方式。可以根据机构设置和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及所在的区域等特定条件,采取抽签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执法检查人员。除邀请的部分专家外,根据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抽取x-x位检查人员。如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抽查方式。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审查相关规划文本图册、工程日志、现场踏勘、入户调查、调阅审批卷宗,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完善相关资料及建档。
    随机抽查的公示。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企业,自抽查结束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企业,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抽查结果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移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企业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记录在黑名单中,向社会公示。
    抽查结果运用。对检查中涉及的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职责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工作计划

    根据《xx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和xx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关于做好xxxx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现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xxxx年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分两批次进行,无夏粮收购的县(市、区)第一批定向抽查中不开展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无秋粮收购的县(市、区)第二批定向抽查中不开展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一)第一批定向抽查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粮食收购企业粮食收购备案情况以及执行粮食收购政策规定情况;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参与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其他依法抽查的内容。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执行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质量安全、储存安全情况;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情况;其他依法抽查的内容;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情况;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使用情况;地方储备粮财务核算情况。
粮食库存检查: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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