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选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组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和副主席的产生方式可以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

工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如果未保持会籍,则不能享受这些权利。

在选举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规范、公开公正地进行。同时,必须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愿。

选举工作应当在同级工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的指导下进行。如果某个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则应当在上一级工会领导的指导下进行。

上届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筹备下届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工会筹备组负责新成立的基层工会组织的选举筹备工作。该组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数量

第八条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的确定方式,根据会员人数来确定。

如果人数不足25人,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由3至5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也可以选择任命一名主席或组织员来负责协调工作。这样可以更好地管理小团体,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数范围为25至200人,委员人数在3至7人之间。

人数范围为201至1000人,委员人数为7至15人;

设委员15至21人,适用于1001至5000人的组织。

在人数为5001至10000人的组织中,委员人数为21至29人。

设委员29至37人,适合10001人至50000人。

设委员37至45人,要求委员人数不少于50001人。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9至11人组成,需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应该设立候选人。这些候选人应该具备坚定的信念,为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承担责任,廉洁正直,热爱工会工作,并且得到职工的信任。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候选人应该包括一定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以确保代表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不得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担任。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该经过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推荐人应该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这个名单需要提交给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再提交给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有两种:一是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二是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无论哪种方式,提名都必须得到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审查同意。

为了满足工作需要,经过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协商,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的候选人。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在担任职务一年内,必须参加规定的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参加培训,通常不会被提名为下一届主席或副主席的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在进行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前,必须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并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这是为了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也是为了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应该明确选举程序、选举时间、选举对象、选举方式、选举投票和计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确保选举的顺利进行。

建议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这样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提高公开透明度,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基层工会组织的选举应根据会员人数召开不同形式的会议。如果会员人数不足100人,则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如果会员人数超过100人,则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无论会员人数多少,选举都应该公正、透明、公开进行。

会员代表大会是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旨在进行选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只有当参加选举的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才能开始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和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应该通过差额选举来产生。这种选举方式可以直接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情况下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进行差额选举来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再进行正式选举。在这个过程中,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应该分别不低于5%和10%。此外,常务委员会委员应该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产生方式可以是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他们必须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如果设立了常务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新内容如下:

在中小型企业中,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这种做法通常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情况下实施。

在进行选举时,会员大会的主持人应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担任;如果基层工会组织没有委员会,则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担任主持人。重新表述后,意思基本相同,返回如下:

在进行选举时,应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担任会员大会的主持人;如果基层工会组织没有委员会,则由上一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担任主持人。

在进行选举时,会员代表大会的主持人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担任。大会主席团成员应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主持人候选人名单,并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进行表决通过。

在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时,需要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和副主席。为了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来主持选举程序。这样可以保证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所有参与选举的人都能够信任和认可选举结果。

在工会选举前,上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该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名单、个人简历和其他相关情况。这样可以让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资历,从而更加明智地进行投票。

第22条规定了选举监督的职责,监票人应当被选出来,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监票人的产生方式是由所有会员或会员代表以及各代表团(组)中的非候选人会员或会员代表推选产生,最终需要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

在工会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时,监票人应从非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或副主席候选人中推选,以确保公正性。这一决定应由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表决通过。

选举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授权他人代为投票。

候选人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这是一种常见的选票排版方式。这种排列方式可以使选民更容易找到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同时也有利于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24条规定,选民可以选择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如果选民投不赞成票,他们可以选择另一个候选人。

在选举期间,如果会员或会员代表因工作原因无法离开工作岗位,可以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中投票。这样可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根据监票人的监督,投票结束后应当立即清点选票并进行计票,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这是保障选举结果合法性的重要步骤。

如果收回的选票数量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量,那么该选举是有效的。但如果收回的选票数量超过了发出的选票数量,那么该选举就是无效的,需要重新进行选举。

对于每张选票,如果所选人数符合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则该选票为有效票;如果所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应选人数,则该选票为无效票。

当被选举人获得超过一半的出席人数的赞成票时,才能当选。

当被选举人获得超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就可以当选。如果有多个被选举人获得超过半数的赞成票,那么得到最多赞成票的人将当选。如果有两个或多个被选举人获得相同数量的最多赞成票,那么这些被选举人将再次进行投票,得到最多赞成票的人将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可以进行另行选举。但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大会可以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并不再进行选举。

根据规定,大会主持人需要当场宣布选举结果以及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需要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并获得批准。上一级工会应在15天内给予批复。如果选举程序违反规定,上一级工会将不会批准,需要重新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结果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章主要介绍公职人员的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等相关内容。

公职人员的任期一般为一定的时间,到期后需要进行重新评估和任命。调动是指公职人员在不同的岗位之间进行转移,以适应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罢免是指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进行撤销,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补选是指在公职人员因故离职或其他原因导致职位空缺时,需要进行新的选举或任命。

以上是本章的主要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公职人员的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十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和副主席可以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上级工会有责任监督和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31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在任期内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如果需要调动,必须经过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如果需要被撤换或罢免,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的考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只有在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并且过半数通过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撤换或罢免。

当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当立即按照相应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新选出的主席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确保工会的正常运转。

如果补选主席的候选人是工会委员会的委员,那么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果候选人不是工会委员会的委员,那么可以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再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遵守工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届工会委员会未履行的任期内,可以进行补选主席。

在进行补选主席前,需要先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如果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同意,可以暂时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来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在此期间,应该尽快完成主席的补选工作。

第六章 经费审查小组

为了保证经费使用的透明和合理,我们设立了经费审查小组。该小组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来自公司内部,两名来自外部。小组成员的职责是审查公司的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使用符合公司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小组成员还需对公司的经费使用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以提高公司的经费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经费审查小组的成员由公司领导任命,任期为两年。小组成员需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审查公司的经费使用情况。小组成员需遵守保密协议,确保审查过程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经费审查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审查公司的经费使用情况,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审查结果和提出建议。在必要时,小组成员还需对公司的经费使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以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经费审查小组的成立,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费使用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发展。

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必须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便对一级工会的财务进行管理和审查。

第35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常由3至11名委员组成。该委员会还设有1名主任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1名副主任。

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不得由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经费审查委员会是由基层工会选举产生的,其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37条规定了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结果需要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一同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第七章 女职工委员会

基层工会组织如果有10名以上的女会员,就应该成立女职工委员会。如果不足10人,就应该设立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应该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重新创作后,内容表达基本相同,只是对语言进行了简化。

基层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此外,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产生。新内容已返回。

第40条规定了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可以担任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也可以通过民主协商来确定适当的人选。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该是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的提名者。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名单应该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一起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根据本条例规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设立的工会委员会以及县级以下设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果需要进行选举,应当遵循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42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全国总工会所有。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规定如与本条例不一致,以本条例为准。同时,1992年5月18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被废止。

转自:中华全国总工会

来源: 大兴微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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