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的调研报告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了:“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按照全局关于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工作安排,今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县民政局通过实地走访10余个镇乡,对村民自治工作进行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村民自治基本情况
    (一)民主选举更加规范
    2022年县进行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成功率达99%,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成功率达100%。选举成功率是历届之最。在整个换届选举中,可以说“民主”两字贯穿整个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为体现民主的广泛性,各村(居)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或各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被推选为选举委员会主任。二是推选产生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在选举前通过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推选的方式产生;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通过召开户代表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方式产生。三是正式选举,保障每一个选民的权利。为了避免个别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而有被遗忘的“角落”和选民,对出公告、发通知等程序和环节,都特别强调要保障每一个选民的参选权利。有的选民出门在外,工作人员一次又一次的上门寻找,有的用电话联系,想方设法保障每一个选民的权利,从而使这次选举的参选率高达94.74%。
    (二)民主决策进一步规范
    为加强村民主政治建设,改变村干部个人说了算的状况,全县932个村都建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将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和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及经费筹集方案,土地、山林、鱼塘、果园的经营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村务交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既体现群众当家作主,又防止决策上的失误,避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在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各村(居)制定选举办法过程中,村(居)民委员会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选举办法草案,选举办法明确选民登记方式、候选人资格条件、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确定等重要事项,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告实施。全县形成农村基层民主决策的新机制,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已成为村民自由表达意愿、讨论决定重大事情、实行民主自治的权利机构,被村民形象地称为村中“小人大”。
    (三)民主管理更加完善
    调研中大部份村(居)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村(居)的实际情况,村(居)民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在制定过程中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职责、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县依法治县办、县民政局、县司法局等部门把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载体和突破口,镇乡在新农村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扫黑除恶等工作中,通过引导和指导群众根据实际依法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推动村(居)依法自治,增强基层社会发展活力,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四)村级民主监督进一步强化
    全县上下普遍重视村务监督工作,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均推选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检查村(居)财务计划、收支及各种合同的执行情况,对村(居)级事务实行全程监督,在全县形成上下贯通、紧密相连的管理网络,为开展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各镇乡普遍开展“421”工作法,对中、长远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涉农及低保政策享受等作为民主管理范围,通过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程序进行公开透明决策,对重大事项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进行公开,接受全体党员群众监督。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各镇乡坚持把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深化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有效地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大力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切实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一是规范形式。全县各村均制作村务公开栏,将应当上墙公示的内容和群众最为关心的事务纳入公开栏,让公开内容简洁易懂、一目了然。二是丰富内容。严格要求按照《省村务公开条例》中规定公开的事项、上级要求公开的事项、村民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向群众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重点,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让群众了解、监督村(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三完善监督制度。在换届选举、财务状况发生变动等情况发生时进行及时更新和定时更新。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居)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监委会定期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全县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推进村民自治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历史过程。由于种种因素影响,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村级财政支持不足,无法有效运作,加强村内非正式资源动员的空间有限。
    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说,主要是想通过村民自治进行村内公共物品供给,它的重要前提是要有一定的财力。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没有独立的财政来源,无法完成自己的职责。对于多数集体经济不发达的村来说,目前惟一可用的办法就是向农民收取,但是受到一事一议制度规定的收费额度的限制。而且,目前村的人口规模使得村委会向一家一户收钱或动员劳力,交易成本很高。但是在直接民主理念下的《村委会组织法》还没有完全肯定村民代表会议这一动员村民资源的自治形式。
    (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选民资格纠纷有所增加且难以及时解决;大量外出务工选民的选举权利难以保证,选举组织难度加大;正常竞选活动开展得不充分,而无序竞争现象比如贿选有增多趋势且查处困难;操纵选举、砸票箱、撕毁选票等破坏选举行为时有发生且难以处理;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的比例较低等。
    (三)民主决策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缺少权威性。
    在一些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基层政府、村党支部或者村委会擅自“为民作主”的现象时有发生;镇乡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上收农民民主权利,把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人权、事权、财权向上集中,撤换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村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协调,工作中产生矛盾;村委会功能弱化或异化,使民主决策机制难以运转;交给农民讨论决策的事项多是一些需要他们出钱出力办理的事情,而在决定村干部工资补贴、集体收益分配、“村改居”、新农村建设资金项目等重大问题时,忽视农民参与权、决策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支撑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难以有效组织和落实等。
    (四)民主管理还不规范。
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程序不规范,所做规定管群众的多、管干部的少,雷同的多、有针对性的少,有些内容与国家的法律政策相抵触,侵害了一些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经济收益权但难以及时纠正;宗族、派性势力干扰村务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难点村,矛盾长期积累、错综复杂,村务管理长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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