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制度,三大改革?

三重一大制度,三大改革?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改革主要涉及国企改革的两个方面。首先是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党的建设,明确国企党建与企业经营的关系。其次是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更好地规范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和职责。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分析国有企业“三去一降一补”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三重一大”?

“三重一大”是指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制定的一项重要战略原则。它包括三重任务和一个大方针。

三重任务是指: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建立农村根据地。这三个任务相互关联、相互促进,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取得胜利的关键。

一个大方针是指: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提出了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

“三重一大”战略原则的提出和实施,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取得了重大胜利,为中国革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事项,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这些事项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通过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国有企业将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和风险挑战,提高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要决策的范围广泛,包括企业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执行措施;涉及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分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决策;还包括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这些决策对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影响,需要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企业领导层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重要人事任免涵盖了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同时还包括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这些任免事项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运营至关重要,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决策来确保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与企业的需求相匹配。

重要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年度投资计划、融资和担保项目、金融衍生业务如期权和期货、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年度预算内的大额资金调配和使用、超出预算的资金调配和使用、对外的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涉及大额资金的运作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党委会前置讨论,这是为了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党委会作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具有权威性和决策性,必须对重大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和研究,以确保党的政策和决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在党委会的讨论中,各方意见可以充分交流和碰撞,从而形成更加全面、科学和有效的决策。这种前置讨论的机制可以避免个别人或小团体的主观意志对党的决策产生不良影响,保证党的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因此,“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党委会前置讨论是党内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也是党的领导体制的重要保障。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董事会以及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在讨论与“三重一大”相关的事项之前,应与党委(党组)进行沟通,并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还规定,党组织在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之前必须进行研究讨论。

这意味着,在企业做出“三重一大”决策之前,必须先由党组织进行前期研究和讨论。

此外,还有一些股东认为子企业只设有党支部或党总支,未设党委会,党支部(党总支)不具备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前置研究讨论权,这样的理解是不全面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的明确规定,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应当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因此,党支部(党总支)在企业重大决策事项上具备前置研究讨论权。

三重一大事项最终决策的责任人是谁?

三重一大事项的最终决策责任人通常是由相关的决策机构或组织的领导层来承担。具体来说,根据不同的情况,决策责任人可能是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是相关利益相关者的代表。

在政府层面,三重一大事项的最终决策责任通常由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或者是政府领导层来承担。他们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和社会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最终做出决策。

在企业层面,三重一大事项的最终决策责任通常由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来承担。他们会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市场需求、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最终做出决策。

在组织层面,三重一大事项的最终决策责任通常由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来承担。他们会根据组织的使命、愿景、价值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决策,以实现组织的目标。

此外,三重一大事项的最终决策还可能涉及到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协商。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决策责任人可能是由相关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来承担,以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满足。

(1)股东(会)决策。根据《公司法》,股东会拥有以下11项职权: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修改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所有需要审批的股东决定事项都应该被纳入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中,并且决策权限应该由股东会拥有。

(2)党组织决策。企业在实施重大决策时,必须遵循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企业党的建设要求。

  •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事项的意见或方案;
  •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以及重要人事任免,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 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
  • 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 加强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群团组织工作等。

(3)董事会的决策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被赋予了较大的决策权限。在“三重一大”事项中,除了需要股东(会)决策的事项和党组织决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都可以由董事会来决策。

  •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 公司三年滚动规划;
  • 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检查、评价;
  • 公司涉及企业稳定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 公司较大生产安全、环保事故(件)处理,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是决定经理班子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程度的关键因素。如果公司设有董事会,经理班子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主要起草和拟订的角色更多,而非直接决策。然而,如果公司只设有执行董事而没有董事会,许多原本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则需要经营层共同参与,进行集体决策。

(4)职代会应审议。对于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职代会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 公司重大改革改制改组;
  •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 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 公司薪酬制度(方案)及绩效考核制度(方案);
  • 公司中长期激励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三重一大”事项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事项繁多,工作人员可能会感到压力过大,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其次,事项之间的关联性不够明确,可能会出现重复办理或者遗漏的情况。此外,事项的办理流程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最后,事项的监管和评估机制不够完善,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或者整改。因此,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进“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国企的股东是全体国民,各级国资委代表当地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国企的股东实际上是国资委。然而,国资委在履行股东职责方面的实际权力有限,更多的是将管理权下放给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层。这种情况导致了股东监管的缺失。

其次,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都要同时担任董事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此外,董事会成员往往也是党委会的成员。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党委会的讨论很容易取代董事会的决策,或者党委会先进行讨论,而董事会只是按照程序进行流程性的决策。甚至有些单位会将不符合“三重一大”原则的事项放在党委会进行讨论和决策,理由是为了避免违反“三重一大”原则。

另外,还有一些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在实际运作中变得形同虚设。这些企业的经理层常常越权决策,取代了本应由董事会来决策的事项。

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范围,其中董事会起着核心作用。只有正确处理董事会与党委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的责任边界,才能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体系。

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董事会,必须避免董事会成员与党委会、经理层的人员高度重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种解决方案是引入外部董事,并确保他们不占据多数席位。这样一来,董事会的成员就不会与党委会和经理层的成员重叠,各自的职责也能够分开,从而使董事会的运作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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