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法治工作研讨交流材料

乡村振兴法治工作研讨交流材料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各种复杂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如果都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不仅降低了矛盾的解决效率,也会大大浪费基层公共资源。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其中有20处与当时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属于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诉源治理问题也是此次试点的重要部分,农村地区的诉源治理由于其特殊性,解决起来也应有自己的独特方式。2022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源头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农村地区矛盾纠纷有其特殊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工合作,坚持从源头解决问题,一方面避免基层法院审判资源的重复浪费,另一方面能够及时维护群众利益,运用司法稳定推动乡村振兴。
   目前的诉源治理推动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向基层发展,但由于农村特殊的社会历史因素以及基层行政制度的不同,农村诉源治理问题仍得不到有效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诉源治理的多元解纷工作格局,加强普法宣传,营造法治氛围。
   一、推进农村地区诉源治理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法治思想相对薄弱,普法教育仍需加强
   乡村诉源治理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思想根源上解决。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农村地区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矛盾纠纷内部解决方式,一旦进入法律介入阶段,则意味着双方矛盾不可调和,这在农民心目中是很难接受的,因为“撕破脸皮”在以血缘宗族为纽带的农村往往比矛盾的解决更为严重。而目前农村地区的矛盾具有多元化、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仅仅依靠以往的矛盾调解方式可能很难顺利解决,反而容易导致矛盾升级,这就需要加强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力度。目前农村地区法治思想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主要是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资源不足、整体规划缺乏、普法动力欠缺等原因所致。要想推动农村地区诉源治理发展,首先应该加大普法力度,从思想上提高人们对法治的理解程度,从而积极地参与和推动农村地区诉源治理工作开展。
   (二)治理主体较为单一,基层组织干部素质有待提高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其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往往关系着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在农村基层诉源治理工作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农村基层的矛盾解决主要依靠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由于对矛盾处理的内部分工不明确,且各村委会工作人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解纷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相互之间推诿扯皮,矛盾调解失败的情况屡有发生。农村基层组织在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基层干部的整体法治观念仍不够强,基层治理队伍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有待提高,整体素质尚不能适应基层法治建设的需要,导致农村基层诉源治理工作的推进面临较大困难。
   (三)解纷方式较为单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形成
所谓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就是综合运用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通过多种方式的相互作用,最终形成多样、统一、完整、系统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农村特殊的社会环境,目前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构建仍不够完善。首先,目前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仍以村委会为主,十分单一,而且由于不少村委会的关注重点仍在经济发展方面,对于村民矛盾的解决往往是“萝卜快了不洗泥”,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其次,专业化的调解类社会组织包括律师协会、治调会等主体往往是被动参与矛盾调节,有的农村地区甚至鲜少有律师来现场进行法律援助,影响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构建。最后,多部门联合构建的纠纷化解机制由于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律师调解等解纷机制未能做到有效整合,体系化的乡村多元化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hituxiezuo.com/785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