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考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考察情况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考察工作,客观、真实提供有关情况。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就考察人选政治素质、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一般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差额考察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
    第七条考察时,应当全面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主要考察下列内容:
    (一)政治素质。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等情况,重点考察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
    (二)道德品行。注重了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忠诚老实、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情况,关注学习、工作时间之外的表现情况。
    (三)能力素质。注重了解学习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履行招考职位职责需要的其他能力,加强对专业素养的考察,注意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情况。
    (四)心理素质。注重了解意志品质、内在动力、自我认知、情绪管理等情况,重点了解承受较大压力、遇到困难挫折时的精神状态和应对能力。
    (五)学习和工作表现。注重了解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等情况,以及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出的素质潜能、模范作用、责任心、服务意识、团结协作精神等。
    (六)遵纪守法。注重了解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依法依规办事等情况。
    (七)廉洁自律。注重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保持高尚情操、健康情趣等情况。
    考察时,注意核实考察人选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以及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
    第八条对于下列人员,除了考察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意考察与之相应的有关情况:
    (一)对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一般应当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服务单位,了解在基层的工作表现和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以及考核等情况。
    (二)对于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一般应当到就读的高校和服役部队深入了解学习和服役期间的表现情况。
    (三)对于具有国(境)外学习或者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协助了解在国(境)外的学习、工作、社会交往等情况。
    (四)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
    (五)对于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甄别、准确认定其基层工作经历情况。
    第九条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一)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三)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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