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讲:(第二十一至二十七条)特殊情况下的**处分运用(上)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从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均是较为特殊情况下**处分的运用规则。内容比较多,咱们分成两期来完成,今天学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本条说的是**处分影响期在多次违纪情况下的计算方法,简单来说,就是“剩余的+新增的”,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咱们先来梳理一下党员受到**处分的影响期都是多久——
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半;
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影响期是二年;
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影响期是二年;
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影响期是五年。
问题来了,比如有一名违纪党员的处分是警告处分,现在时间过了刚好半年,还剩下半年的影响期;这时候,这名党员再度违纪,此时受到的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规定,影响期是两年。OK,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影响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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