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2023年6月28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我国在这一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定位、原则、内容、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顶层设计,夯实良法善治的制度基石,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部法律同时进一步赋予残联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地位,为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充分认识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大意义
A总书记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有重要价值。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起步之年,国家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小切口”立法展现出“大价值”。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问题,提出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健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完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无障碍环境建设关乎基本民生,关乎社会的治理、公平和文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聚焦残疾人、老年人等重点群体的急难愁盼,着力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品质,是社会建设领域的重要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成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A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我国有8500多万各类残疾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超过2.8亿,加上有无障碍需求的孕妇、儿童、伤病人员等,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广泛而迫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保障残疾人与老年人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为了人民和依靠人民有机统一,注重人民群众参与。受全国人大委托,中国残联征求了5万余名基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的意见建议。通过拓宽意见征询、体验试用、监督管理等渠道,让残疾人、老年人成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最广参与者、最大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新时代以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比,仍然存在覆盖不够全面、建设不够系统、衔接不够连贯等问题,重建设轻监管、地区和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较为突出。面对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多样、基数庞大、主体多元的现实,相关法律法规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失于零散、缺乏衔接,有的规定较为原则、监管力度不足、约束力不强,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汲取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历史经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作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在不断解决“有没有”的同时,重点解决“好不好”、“管不管用”等问题,将有力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
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A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残疾人平等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仍面临种种障碍,不利于残疾人充分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规定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各类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应当为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规定为残疾人、老年人选民参加投票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等,将有力促进残疾人各方面权益更有保障。这部法律强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同时规定残联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有利于密切残联组织与政府、社会、市场、残疾人的联系,凝聚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全面把握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主要内容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共8章、72条,具体分为: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定位、原则和管理体制。妥善处理保障重点与惠及全体的关系,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在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基础上,积极推动建设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明确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府主导,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这部法律还明确规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系统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相关制度。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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