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委副书记、县长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述职报告
一年来,我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及省、市系列会议精神,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坚持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优先研究,所需经费优先解决。坚定扛起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行法治建设职责情况
2022年,我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县发展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严格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法治建设情况。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化、常态化,多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法治建设工作,组织学习了***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宪法》、《民法典》、《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法》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研究了交通、卫生综合执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法治建设事项。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法治建设服务不断提质
充分发挥法治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改革的轨道上促进法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实行“非禁即入”。?除国家和地方政策禁止的外,通过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放宽经营范围、经营形式、名称登记、注册资本限制,依法取消了200多项市场准入前置审批事项,做到“非禁即入”。放宽市场准入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在商事制度改革以前全县共有市场主体5936户,截止到2022年底,全县市场主体总量达到38110户,新增企业同比增长438.12%,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巨大活力。
二是严格贯彻实施省、市印发的“最多跑一次”、“一件事一次办“文件精神。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所有注册登记业务的”一件事一次办“小程序,适用所有企业类型的网上申请、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通过在线用户注册、网上身份认证、网上填报信息、电子签名确认、网上审核发照,实现企业注册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自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工作以来,对不同方式申请的企业登记,都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获得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也可以选择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互通互认互用。目前,全县已实现企业登记时间不超过1天,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全面实现企业、个体户”零跑腿“。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创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新模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各窗口都配有导办台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各一台,摆有笔、老花镜、胶水等便民物品,提供邮寄服务。导办员现场指导办事群众线上申请或线下办理。在窗口公布咨询电话、QQ号及县市监局微信公众号,为申请人提供办件流程及示范文本,减少申请人来回跑的次数,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法治建设基础不断夯实
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普法力度,规范执法监管,推动政府工作法治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公开。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信息,实行目录化、编码化、动态化管理。目前,全县所有执法机关都在湖南政务服务网进行了公示。规范事中公示。在执法过程中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明确执法时的告知义务。落实事后公示。处罚结果限定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并明确公示包含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以此来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我在多次会议上强调:“所有行政执法主体都要建立一套适合自身、易于执行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影像记录规范,法律文书完整,执法案卷标准”。目前,我县所有执法机关都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并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以此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三是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未通过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做出决定。明确所有执法主体都应制定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细则,配备有法制审核人员。目前,我县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基本配备到位,建立了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四、统筹谋划,稳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落地落实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为民、便民、利民的有效途径,切实解决群众在行政争议领域“急难愁盼”的问题,扎实推进我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落地落实。一是职责整合基本到位。县委编办已行文明确:全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司法局为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县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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